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