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 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 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被引用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