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 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 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被引用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