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 (四)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四)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