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 被引用 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