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 保质期; (五) 产品标准代号; (六) 贮存条件; (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