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