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