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