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