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章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