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