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