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