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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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