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五章 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贸部门签订进口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口食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对口岸卫生部门报请检验,卫生部门要进行严格的卫生检验和卫生监督,并出具证明;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不得进口。对违反合同或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根据其危害程度由外贸部门负责对外索赔、退货或销毁。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