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或者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对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检验或者检查;
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向上级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对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检验或者检查;
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向上级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