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