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