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