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 第六十七条 飞行任务书是许可飞行人员进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飞行任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发。 在飞行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飞行任务、起飞时间、航线、高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