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四章 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五十四条 航空器进行空域飞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空域或者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内飞行。 除等待空域外,一个飞行空域,在同一个时间内,只允许安排一至三批航空器飞行。各批航空器飞行活动的高度范围之间,通常应当保持2000米以上的高度差。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