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1年) 第六章 飞行间隔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1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飞行间隔 第八十四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高度层,由批准本次飞行的负责人,通过飞行管制部门具体配备。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