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1年) 第三章 飞行管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飞行管制 第三十八条 转场航空器的起飞,机场区域内、外飞行的开始和结束,均应当遵守预定的时间;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起飞时间的,应当经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转场航空器超过预定起飞时间一小时仍未起飞,又未申请延期的,其原飞行申请失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