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1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 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 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 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第九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 第十条 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