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 第六章 飞行间隔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飞行间隔 第八十三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