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十二条 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