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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

第一百零四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部门应当明确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周密组织与实施飞行保障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各种通信、导航设备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主要设备应当配有备份,保证通信、导航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一百零六条 飞行实施过程中,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按照通信、导航保障规定,正确使用通信、导航设备。 第一百零七条 雷达保障部门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飞行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八条 雷达保障应当做到: 第一百零九条 飞行的气象保障工作由航空气象保障部门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飞行气象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应当按照各航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提供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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