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