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