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2023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在履责区域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特殊情况下,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履责区域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经第三国同意,可以在该第三国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