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