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