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