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