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