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