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