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