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六条 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