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