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