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七章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