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六章 决算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决算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