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