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