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