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