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