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目录